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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特别规定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6次举报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对于标的物价款进行分期支付(至少分三次),注明具体分期多少次,每次支付金额,支付时间节点。在分期付款的约定之下,若买受人支付的金额未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若约定扣留已受领金额高于使用费、受损赔偿费的,对于超过部分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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