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对于试用的期限,可由双方进行约定。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试用期限届满,若买受人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则视为购买;若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