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4次举报


  用通俗的大白话讲,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先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但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如若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或将标的物进行出卖、出质的,出卖人均有权取回标的物。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4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