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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3

作者:时间:2024-09-2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81次举报


大竹县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良英,,汉族,出生于1972,身份证号码:513912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黄某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身份证号码:51318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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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玲,2006年1月25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黄某。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7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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