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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砸伤人,谁担责?

作者:时间:2024-04-2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3次举报

202211月,李某在某商铺门口售卖气球,被正上方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查明,涉案小区南面外墙墙面水泥石块脱落,砸中受害人李某头部,致李某死亡。李某近亲属将甲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者)和乙房地产公司(房屋建筑方)诉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3209.36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小区外墙水泥块脱落一方面是因外装饰层厚度超厚且未采取加强措施;另一方面是受季节、日夜温差以及装饰层上表面打孔影响,导致悬挑板外侧的装饰层开裂和空鼓,受雨水侵蚀后,外装饰层与悬挑板结构层之间的界面粘结力不断降低,最终外装饰层在自重作用下发生脱落。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甲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的义务,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案涉建筑物外装饰层部位存在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乙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加之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乙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四名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18012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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