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1997 年 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 3800 号 xx栋 xx单元 xx 楼 xx号,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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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3 年 5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一路 12 号之二耀信大厦XX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张某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某与张某自愿离婚;
二、曾某与张某一致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现金存款、股票基金、保险、首饰等)归各
自所有,双方一致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如一方名下有对外债权,属于其个人债权,由其自行享有,如一方名下有对外债
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三、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曾某已预交),由曾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袁
书记员 谭
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女方在四川成都,男方在广东省南海区,女方欲起诉离婚,但又由于工作原因不能现场起诉、参加庭审。通过我们律师的再三协调和周旋,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终于同意可以线上开庭调解,最后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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