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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法则

作者:时间:2024-04-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8次举报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可约定让买受人提前支付定金(注意字的书写)。但对于定金法则的适用,应当注意:1.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3.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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