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易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SICHUAN YITONG LAW OFFICE
律 师 函
2024易律函字第0718号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所受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之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经查:贵公司与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签订了《铝单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在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处订购用于“德阳绿地城外教育产业园”工程的铝单板,交货地点: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龙凤村。合同约定每月23日由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按当月供货内容向贵公司报送供货数量和供货金额,贵公司在收到发票及办理合同终结结算的次月5号前按对账单全额转账支付已结算全部货款的100%。合同总价款以实际送货为准。
签订合同后,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公司进行供货并供货完成。双方经对账确认,总供应铝单板面积38751.1248平方米(其中高4项目15104.3767平方米,看台项目431.5914平方米,食堂项目5076.7424平方米,小学项目16836.3199平方米,钟楼项目1302.0944平方米),货款总金额8070078.03元(高4项目3132714.13元,看台项目88013.8元,食堂项目1048782.38元,小学项目3509386.96元,钟楼项目291180.76元),贵公司已支付2300000元(包含黄勇向赵世芳转账1000000元部分,扣除转给朱某的200000元),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代贵公司支付货款3900000元(2020年6月5日转账2000000元,2020年7月15日转账1000000元,2021年1月6日转账800000元,2022年1月17日银行转账100000元),截至发函之日贵公司尚欠货款1870078.03元。
二、经核实,贵公司与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铝单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贵司负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我所特发此函予以催告,请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欠付货款,否则我所将根据成都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提起诉讼,届时贵司不仅要全额付清欠款,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还要面临公司账户被查封、公司资产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不利后果!
特此函告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小宇
2024年7月19日
律师建议:
律师函是维权的正当途径,可以帮助当事人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错过起诉期限;如果对方违反合同条款,律师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律师函还可以作为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