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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用于工作,离职后公司要求返还,怎么办?

作者:时间:2024-04-2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37次举报

202112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需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整。”

20229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等。20233月,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20237月,彭某发现谭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并在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工作微信。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谭某是否应当向原告彭某返还个人微信号?

彭某、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本案中,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谭某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故谭某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使原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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