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者之间是交集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是合同解除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终止,但是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双方是因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终止。如合同终止可能存在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等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合同解除适用一般适用于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特殊情形适用于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实现;后者适用既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债务的豁免等。
(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所有合同,而后者则仅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导致已经履行的合同需要恢复原状,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后者则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仅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四)两者的权利转让条件不同,前者除双方事先约定债权人的解除权可随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外,不可以随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者则可以随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注:民法典并没有合同终止这一概念只是通过《民法典》第557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的规定予以呈现,并在有名合同规定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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