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关于索赔期间的开工日期问题,法律上通常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8条关于开工日期的规定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