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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时间:2023-11-1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2次举报

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将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一是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即承认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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