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原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2022年7月2日,因小刘失误导致210箱产品纸盒批号出现错误。7月13日,小刘工作时没有拉闸上锁。7月14日,因小刘失误导致875箱产品纸盒批号出现错误。2023年7月,某公司就小刘三次工作错误展开调查,多次要求小刘对其在工作中出现的质量事件作出书面解释。9月,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员工守则为由,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小刘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认为小刘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享有单方解除权,遂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2022年7月2日至7月14日期间出现三次工作错误,2023年7月原告启动调查程序,并于9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考虑到本案被告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次数、复杂程度,原告可通过查看工作记录、视频、询问其他员工等多种调查手段及时了解被告工作错误的发生原因、过错程度,并作出处罚,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量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内的调查工作进度、结果,故认定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展开调查工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因小刘的过错行为造成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某公司以小刘出现上述工作错误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欠妥。
因此,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应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