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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作者:时间:2023-05-1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7次举报

一、何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取得向第三者索赔求偿的权利,如第三者拒绝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赔偿,保险人则需要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类案件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两者并未签订保险合同,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取得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质是代位权,保险人与第三者并无直接关系,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被保险人请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来源于签订的合同,如运输合同,则应当根据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被保险人请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来源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则应当根据侵权确定案件管辖。合同案件可以约定管辖,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则应当根据约定的管辖条款进行追偿;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未约定管辖,则应当按照合同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侵权案件一般不能约定管辖,应当按照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三、实务案例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笔者亲办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物流运单》提起诉讼,《物流运单》第二页约定产生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保险人未将《物流运单》第二页作为证据提交,按照一般合同管辖提起了诉讼。笔者查看第三者提供的案件材料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以《物流运单》约定了仲裁管辖为由,驳回了保险人的起诉。

四、律师建议
(一)保险人在审查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时,应当对合同的基本完整性进行审查,查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否约定了管辖,如缺少管辖条款,应及时询问被保险人,避免错误起诉,影响追偿进度。
(二)一般商事主体签订可能涉及保险的合同时,应当了解司法动向,尽量选择利于自身的司法机构,产生争议时通过管辖机构的选择尽量降低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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