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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合理吗

作者:时间:2023-03-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0次举报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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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合理吗?

  律师解答:

      合理。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律师补充:

  捐赠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原则上,在财产转移前可以反悔。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兑现捐赠承诺的情形,法律也会给予捐赠人一定的生存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人如要“悔捐”,应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才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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