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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侵权人的责任是否减轻或免除?

作者:时间:2024-01-0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0次举报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否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也就产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种观点是实际侵权人应赔偿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医保报销部分。理由是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第二种观点是实际侵权人应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包含医保报销部分。理由是赔偿权利人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害人因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而应享有的医疗保险利益;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享有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权两者所依赖和需要保护的法益不同,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至于受害人因此而多获得医疗费用部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获得双重收益。

另外,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角度看,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让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从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种代价应当与其所应付的责任相匹配,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是由侵权人的行为导致,本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对于侵权人来说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因第三方予以支付医疗费而减少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降低侵权人因侵权所应负担的经济成本,也起到助长侵权人因侵权少担责或不担责任倾向,这既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不符合法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您更同意哪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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