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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篇 协议离婚后,卖房款到账,还能分吗?

作者:时间:2024-08-0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9次举报

苏某与赵某于2011年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二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2020928日,二人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7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支付部分首付款后,53万元尾款随后由银行直接转入赵某的银行账户。解决完卖房子的问题,苏某认为,分房款是理所应当的事,希望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开始新的生活。

同年1228日,二人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然而,面对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上的“财产情况”一栏,苏某犯了难:此时53万元尾款还未到账,自己该如何填写呢?苏某遂询问工作人员。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也是头一次遇到。这时,赵某对苏某说,就先按无财产写,等卖房尾款到账后一定分给她一半。于是,苏某在“财产情况”一栏写下了“双方无房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并签字。

20213月,苏某得知卖房尾款53万元到账后,要求赵某进行分割,赵某却一拖再拖,一直未付钱给苏某。20223月,苏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房屋尾款53万元。

【以案释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明知有共同所有房产出售的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房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应视为是苏某、赵某对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费负担等综合考量的结果,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苏某的诉求。

2023531日,苏某来到漯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案卷和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由房产转换而来、于离婚后取得的53万元售房尾款,应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双方对此也无异议。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双方无房产、无共同财产等内容,但共同财产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准。加之,该53万元房款为二人仅有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其他部分并未明显偏向于苏某,苏某不存在放弃该部分房款的理由。因此,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并非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3926日,漯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后,于今年118日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判由赵某支付苏某卖房款2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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