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原告李某菲到某雪场滑雪过程中,原本在陈某钊左后方较远的安全距离之外滑行,陈某钊右手持自拍杆边滑边拍时,突遇右侧滑雪者高速超越,陈某钊出于避让作出规避滑行动作,造成与正常滑行的李某菲相撞事故。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钊在滑行过程中,在向左规避其他滑雪者时,未能积极谨慎观察到其左后方李某菲的靠近,且陈某钊始终右手持自拍杆滑行,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注意力,造成双方碰撞,陈某钊对该事故及造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李某菲本应在与其他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基础上滑行,但未能与陈某钊保持安全距离,李某菲对该事故及造成的损害负有次要责任。结合滑雪运动行为准则和对现场视频的分析,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钊对此事故及造成李某菲的损害负有70%的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菲270325.6元,李某菲对此事故及造成自身的损害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自担11585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