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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电动车起火,致女子重度烧伤,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时间:2024-01-2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49次举报


业主将电动车放至楼道充电,因电气故障着火导致他人被烧伤,责任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一下。

基本案情:

冯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均是锦绣小区31栋2单元的住户,为方便电动车充电,四人将电动车长期放在楼道里充电。2022年9月,四人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车放在楼道里充电,冯某某的电动车起火后,停放在该区域的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的电动车也开始燃烧,导致同楼住户谷某某在通过时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谷某某遂将冯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以及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冯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以及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冯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因电动车起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于电动车车体的特殊性,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本案中, 冯某某违反规定在小区单元通道口放置电动车,且起火地点为冯某某的车辆,因此,冯某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谷某某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某、姬某某、胡某某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楼梯间,具有火灾隐患,在冯某某的电动车起火后三人的电动车被引燃加大了火势及火灾的危害程度,与谷某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案件情况,冯某某应承担 25%的赔偿责任、王某某、 姬某某、胡某某各承担 15%的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该物业公司作为锦绣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8)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及时消除隐患。该物业公司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对小区楼道内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有效制止,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尽责,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该物业公司对谷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30%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谷某某12500 元;

二、限被告王某某、姬某某、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各赔偿原告谷某某7500元;

三、限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谷某某 15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敏树提醒:

电动车是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在为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不规范的使用、停放、充电 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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