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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呢?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9次举报

   近日山东省有一则案例,王某(男方)与张某(女方)在恋爱期间,于2015年在女方住所地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在房产证上曙上了女方的名字(因女方说结婚时不要彩礼,只要求房屋写她一个人的名字),2017年两人入住该房屋并在该房屋内同居,财产混同。女方张某购置房产时的定金和首付款均从男方银行卡中取出部分款项,王某每月向张某还款账户内转账用于偿还房贷。2019年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后,双方分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房产。王某诉至法院之后,法庭经调查得知,王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中的94900元,在案涉房屋的清偿过程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王某共偿还贷款53280元。2017年双方入住该房屋后,共同还贷,财产混同,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因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诉争房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目前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诉争房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在法律关系上是存在不同的,通过诉讼程序审理时,法院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因此,律师在此建议恋爱期间的朋友们,恋爱需谨慎。关注我,律师带你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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