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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篇 私募基金,被冻结了,投资者怎么办?

作者:时间:2024-08-0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61次举报

2020年,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基金合同》,以120万元认购了一份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名称为“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基金合同》约定:乙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丙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对该基金进行托管。乙公司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办理基金相关权益登记变更手续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等。同年,乙公司在丙银行开立“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账户,由丙银行对该账户进行托管。

2021年,因乙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与丁某发生仲裁纠纷。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裁决乙公司赔偿丁某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公证费,承担仲裁费等。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5月冻结了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甲某从乙公司处获悉基金专用账户被法院冻结,遂召集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与乙公司商议决定,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乙公司代表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基金专用账户的冻结。经查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基金管理人为乙公司,托管人为丙银行。丙银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显示,涉案银行账户名称为“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账户性质为“专用”,资金性质为“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基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管理人为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乙公司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乙公司所提异议请求,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系乙公司管理的“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基金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基金财产,并非乙公司的自有财产。据此,异议人乙公司所提异议成立,裁定中止乙公司在丙银行开立的,账户名称为“A私募投资基金三号”银行账户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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