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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谁来担?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05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莫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通过App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某日中午,莫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行驶时,遇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实施手术内固定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胡某遂将莫某、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某科技公司辩称,莫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后台数据显示莫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且该单结束后莫某当天没有任何订单接单、配送的记录。故本次事故事发时间属于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即该事故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莫某辩称,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为12时10分左右,其在送完当天最后一单外卖准备返程到商圈处重新接单,发生事故后就下线了,并提交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截图,显示其报警时间为当天12时12分。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相近,且当时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依据生活经验,此时仍属于午间餐饮外卖点单的高峰时段,基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考虑到骑手在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莫某处于外卖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故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胡某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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