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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利用妻子开办学生寄宿公寓便利,猥亵多名儿童,被判刑八年

作者:时间:2022-12-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7次举报

赵某利用妻子开办学生寄宿公寓便利,猥亵多名儿童,被判刑八年

案件基本情况

妻子闫在偃师市,有偿为小学及初中学生提供寄宿、辅导作业服务,赵某在该公寓里从事宿舍查寝、打扫卫生、接送学生上下学等工作。自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在该公寓工作期间,利用到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女生宿舍熄灯之后,到女生宿舍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女,2011年出生)、肖某某(女,2012年出生)、高某某(女,2012年出生)、赵某某(女,2009年出生),赵某甲(女,2009出生),张某某(女,2012年出生)采取亲吻、抚摸胸部、阴部、大腿等方式实施猥亵。并以带赵某甲外出买好吃的为由,将其带到偃师市,采取抚摸胸部方式实施猥亵。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赵某某因从抖音上看到类似性侵的视频片段后,将自己被性侵的事情告知其母亲。其母立即到赵某甲家中与赵某甲及其母亲沟通,得知赵某甲也有被猥亵事实发生。赵某某母亲及赵某甲母亲又立即与同公寓的高某某家长、刘某某家长、肖某某家长取得联系,经其家长询问后均表示有类似情况。次日,赵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肖某某与其母亲一同到派出所报警。

法庭审理中:

一、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被猥亵的时间跨度较长,六名被害人均介于7至11岁,认知与表达水平能力有限,其陈述的被侵害基本事实清楚明确,稳定自然,关于细节描述符合其年龄阶段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对于自己及目击其他被害人被猥亵的行为发生地点、方式、场景等内容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陈述中的部分不一致,符合其年龄阶段特征水平,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刘某某等六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各个被害人之间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法院认为: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公寓女生宿舍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即便上诉人实施了指控的行为,也是在宿舍熄灯之后,其行为不能体现公开性和公然性。

三、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对六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且案发后拒不认罪,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禁止被告人赵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

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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