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2023年2月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会计一职,2024年1月,小刘将该公司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0万余元。但是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公司虽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小刘入职的时候签订了《入职表》《承诺书》等并且已经为小刘缴纳了社会保险,《入职表》中已经约定了小刘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服务期限等内容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虽然《入职报告》、《承诺书》等没有明确标注为劳动合同,但其中包含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达到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一形式上存在的瑕疵,并未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恶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但能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必然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情况,不能单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来判定。从法律角度讲,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