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赌场的抽头分成就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近期王律师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侦查机关仅仅以当事人从赌场开设者“局头”手中获得了利益就认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王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仅仅是参与赌博的行为。
当事人参与局头组织的一种“打豹子”的赌博活动,该赌博活动玩法是参赌人轮流坐庄,局头根据一定的规则抽成。赌博完成后,局头再将抽成的一半均分给参与赌博的当事人及其他坐庄人,以此达到吸引客户、持续经营的目的。
王律师认为虽然当事人确实获得了局头均分的部分抽成,但该抽成并非来源于为赌场的开设提供了帮助或者作用力,而是来源于赌场开设者局头的利益让渡,即为了吸引客流、持续经营。其次从主观上来看,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参与赌博,而不是为了开设赌场牟利,在客观上也没有为赌场的开设提供资金、参与赌场管理或者属于赌场的内部分工等行为。因此,王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是参与赌博的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奉劝所有朋友,真爱家庭,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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