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经过:
2008年12月7日晚间,江西省精神病院将张某某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并让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次日下午,在母亲、弟弟等亲属的强烈要求下,张某某离开医院,共计在该精神病院待了17小时。在此期间,精神病院未对张某某进行检查和治疗,就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
张某某认为医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自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并导致自己的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来源。因此,他将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就纠正“精神分裂症”诊断道歉赔偿。
2.法院判决:
江西省高院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为病人提供严谨周密和规范的诊疗服务。
精神病院在收治张某某住院时,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在保障张某某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
此外,张某某在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医院在张某某的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张某某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
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同时对张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高院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