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有时间限制,是一年。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时间限制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外,撤销权还受到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的除斥期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
3.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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