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例的规定下,在个人婚前购置并拥有的房产,即便在婚后也并不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共同财产”,其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当婚姻关系仍然处于良好状态时,夫妻两个人通过正常的劳动和收入积累而来的财产。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所有财富,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注意到一个例外情况,即当有书面协议或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共识时,这种预定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比如,约定由一方向其父母购买房屋并且供新婚夫妇居住、使用的话,那么这个房子也就自然而然地被认定为了他们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