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中铁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了某铁路工程,其中包括生产生活用房、维修工区房屋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马某借用林某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上述部分工程,并随后与张某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约定张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瓷砖铺贴及吊顶部分的施工。
张某完成施工后,马某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张某起诉要求马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中铁某公司、林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张某签订的《瓷砖铺贴施工合同》因张某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鉴于张某实际进行了施工,应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作为与张某签订合同的直接当事人,马某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经过多层违法分包,张某并非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同时,中铁某公司系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故张某请求中铁某公司、林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确保各方具备相应资质,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
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会增加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和风险,各方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注意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