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会被罚10天到15天,还能罚款5千块。
如果情节比较轻微,那就只会被罚5天或500块钱"。
然后第二条说的是:“做了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事情,让社会受到了损失,如果这些行为在《刑法》里算犯罪的话,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还没那么严重,公安部门就能按照这个法律来处理这种行为。
”所以我们能明白,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行为,有“一般情节”和“较轻情节”之分。
实际上,很多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地步,它们表现出的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有些可能会被视为犯罪,而有些则会被认为是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
《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67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应存在“一般情节”与“较轻情节”的区别。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并不必然具备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是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显示出来,有的可能作为犯罪,有的可能作为治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