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实行考核制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经考核周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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