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菜市场内,张三趁人备,扒窃他人口袋,摸到一包东西,放至自己口袋。后张三拿出一看,居然是一包餐巾纸,顿时气恼,将其丢弃于路边。心里暗想,等会一定要有“收获”。后再次扒窃的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抓获。张三辩称自己并没得手,即使有也仅是一包餐巾纸,构不成犯罪标准。
法院判决
判决张三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该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扒窃行为,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盗窃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虽然只偷到了一包餐巾纸,但因其为扒窃行为,不以财物数额为标准,因此张三依然构成盗窃罪。
结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扒窃,《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一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论所窃数额大小。因此,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切勿触犯刑法,否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