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买房遇到“虚假宣传”,购房者能否撤销合同?

作者:时间:2024-08-0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5次举报

基本案情

 桂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地产公司)项目为达到快速销售、回拢资金的目的,通过报纸、媒体、项目工地围墙上、现场活动等方式,向社会群众发放虚假广告,谎称“王府井”公司将入驻某地产公司项目。颜某看了广告后,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合同签订后,颜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2019年4月26日,颜某被告知,王府井公司将不会入驻某地产公司项目,颜某和其他业主才得知,该地产公司原广告宣传的为虚假广告。为此,颜某与其他业主于2019年12月27日至12月30日一起到某地产公司处维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亲自送达解除合同函给该地产公司,但该地产公司拒不答复颜某,颜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判令解除某地产公司与颜某于2015年9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地产公司归还颜某已支付的购房款750000。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但该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所说明、允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具体性,该内容成为最终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视为合同的组成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将“王府井来了恒大广场火了”广告语广泛使用在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活动现场和文字销售广告中,并在腾讯网、广西新闻网、桂林新房网、桂房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和《居桂林》杂志上以恒大集团携手北京王府井共同打造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等类似用语进行推介,对买受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商铺的意愿和购买商铺的价格构成重大影响,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内容。且某房地产公司自认2014年与北京王府井百货谈判破裂,北京王府井百货未能进驻桂林恒大广场,因此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买房乃人生大事。开发商为了能将房子销售出去,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购房者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在下定之前多到楼盘附近考察实际情况,多关注楼盘的位置以及周边环境是否与宣传图纸一致,还在建设中或者规划中的配套设施要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切勿上当。另外注意收集保管对购房决定产生比较重大影响的宣传内容,并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8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