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年满18周岁的李小四(女)与22周岁的张三(男)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后双方感觉都不错,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便商量结婚,两家人也都同意。但苦于李小四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李小四便想借用其亲姐名义,用其亲姐的名义去登记结婚。李小四的亲姐知道后,便答应了她的请求。李小四便用其姐的身份证于2021年2月与张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李小四与张三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小四便想结束这段婚姻。于是就以结婚登记时不是用的自己身份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宣告其与张三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他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本案中,李小四的姐姐才是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她与张三已形成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二人登记时不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合法有效。如果李小四的姐姐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李小四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若李小四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借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不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法定情形之一,才可认定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另行行政起诉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