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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

作者:时间:2024-08-10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715次举报

如今,网约车已成为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不少有车一族纷纷加入网约车“大军”。



  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种性质的车辆在使用频次、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均存在不同,故而保险费率设置亦有显著区别。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营运活动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除外。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投保人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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