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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时间:2024-08-13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840次举报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监押管理秩序,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律师补充:


  监管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个劳动机关的纪律、制度等行为规则、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劳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危害,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危害。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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