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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怎样才算尽到注意义务?

作者:时间:2024-08-13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268次举报


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效率和广度得到了空前扩展,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也受到社会关注。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一般网民只需对转载内容依据日常生活常识作为判断就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大V”们则需要对转载信息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作深度专业判断,才能被认定为尽到注意义务而作为免责事由。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律师补充: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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