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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作者:时间:2024-08-15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291次举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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