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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责有哪些?

作者:时间:2024-08-15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719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全面阅卷。


  2、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会见当事人。


  3、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就罪名认定、量刑和程序适用等问题充分开展协商工作。


  4、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建议调整。


  5、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由辩护律师在场释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见证签署过程合法进行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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