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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是谁?

作者:时间:2024-08-17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929次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无过错方,行使对象为无过错方的配偶。


  离婚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只有一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赔偿。适用条件:


  (一)有请求权的人必须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二)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无赔偿;


  (三)登记离婚的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不得再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通说认为,此种过错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具有相当性。


  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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