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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时间:2024-08-20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620次举报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律师补充: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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