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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作者:时间:2023-09-02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804次举报


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贵,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25日,身份证号码5130xx01225XXXX,住四川省开江县,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萍,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3xx41115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普光镇,联系电话: 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合同纠纷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刑事律师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90.85元,误工费3600元(200元/天×(3天+15天),护理费600元(3天×2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天×80元/天),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9130元,大写:玖仟壹佰叁拾元; 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刑事律师大竹工伤律师大竹合同纠纷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在工作单位,因工作的原因发生了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当天原告到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3天,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调解,最终未调解成功。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出诉讼请求。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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