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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名被判定,熊何力辩获无罪

作者:时间:2016-06-2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5次举报

【案    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3号

【委 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周仕带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陈*林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12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24日被逮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714日被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理。201551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缓,但陈*林对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认罪,并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被告人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林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代理过程

*林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并没有委托律师,只是由指定的法律援助为陈*林提供辩护,后一审判决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陈*林一直对故意杀人不认罪,并自行上诉,其家人亦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在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还是选择委托我所办理本案。我所律师在接受陈*林委托后,快速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迅速掌握案情要点。在二审阶段,主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确定调整办案思路,撰写法律意见书、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在办案的同时密切与当事人联系,缓解其压力。在这个委托期间,主办律师自始至终认真负责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林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获得家属对我们工作的认可。

三、代理意见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林犯故意杀人罪,本案纯粹是另一犯罪嫌疑人陈*友出于报复、立功以及减轻自己的刑罚而陷害陈*林,不应认定陈*林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二)陈*林在抢劫罪行为中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在归案后,主动进行交代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林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律师点评:
   
如果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最好尽快让律师介入,快速会见犯罪嫌疑人,迅速掌握案情要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让律师积极与主办警官、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让律师确定调整办案思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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