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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时间:2024-09-01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328次举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以仲裁这种相对简易和便捷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权益纠纷。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实践中,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律师补充: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或者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发现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调查本罪的监察机关移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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