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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诉至法院请求依照协议履行,法院是否会支持诉讼请求?

作者:时间:2023-12-2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9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时常问到签离婚协议时说好将房产过户给孩子,随后反悔,我该怎么办?如果告到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总结起来说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诉至法院请求依照协议履行,法院是否会支持诉讼请求?

我个人的理解大概率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首先,需要设定一个前提,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次,在此基础上,一方向法院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过户到孩子名下才可能得到支持。

双方的争议焦点可能主要在于该离婚协议关于赠与条款的性质,拒绝过户的一方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个人认为适用该条撤销赠与的论据站不住脚。理由如下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是对双方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包括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的一揽子处理,多数情况下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才签署离婚协议,明显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而并非纯粹性的完全经济意义合同关系。赠与合同隶属于合同编,婚姻协议隶属于婚姻家庭编,民法典通则部分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也就是婚姻协议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编,在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2、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需要双方就赠与标的达成意思一致才会成立生效,实务中往往受赠人就不是协议的相对人,无法形成赠与合同,当然也就谈不上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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