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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电动车追尾前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构成犯罪吗?

作者:时间:2023-12-3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3次举报


在机动车道,如果前电动车甲某突然变道减速(未超速行驶),后超速电动车乙未戴头盔追尾甲某,致使乙某当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个人的理解,不一定。

首先,双方都存在违章的行为甲某未施行分道通行,变道;乙某,未实行分道通行,未佩戴头盔,超速。此种情况经交管部门可能的认定,至少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若认定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不是意味着甲某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其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从主观层面上看行为人要存在过失,这里过失具体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判断标准不能超出一般人生活常识判断,如果甲某变道是事出有因,如人行道处于施工状态无法通行或避免与前车追尾而变道等,则不宜认定为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再从其构成要件客观层面看,行为人要造成严重后果,如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一人死亡或无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乙某的死亡是由甲某的变道和乙某得超速行驶、未佩戴头盔共同导致,两者存在重叠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多因一果这一情形。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行政责任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推定责任,其证明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刑事责任是实际责任,其证明标准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诉法规定,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法所要求的责任证明标准远高于行政法的证明标准。因次,对于交管部门依据推定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不能直接代替刑事责任认定,而需要加以审查认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为了达到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刑事上可能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最后,在甲某主观上的不存在过失或者客观上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满足二者之一的情况下,甲某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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