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为炒股100万,赚钱了五五分,若有亏损则由他人补齐。
基本案情:A小姐与B先生均为小区业主,B先生在业主群以召开股票交流会的名义,多次明示暗示其具有股票投资能力,其操作的股票大多赚钱,收益可达至少10万元每月。A小姐得知后,遂委托B先生代为操作股票。双方约定:股票本金100万,为期半年,若有盈利,双方平分,若有亏损由B先生承担,随后,A小姐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B先生。半年之后,A小姐的股票账户亏损30多万,A小姐要求B先生将亏损数额补齐,B先生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纠纷。A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B先生承担亏损的金额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B先生不具备帮他人进行投资理财的资质,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不合理的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导致投资风险不断放大,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关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一半。
受托人事后承诺不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有效。对于委托理财亏损出现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自愿赔偿亏损承诺的,其性质并非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该承诺应属有效,除非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否则,受托人应据此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