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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时间:2024-08-26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458次举报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律师补充: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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