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行政诉讼中,存在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作者:时间:2024-08-26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944次举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