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借款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作者:时间:2023-10-22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220次举报


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借款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彭某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9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119XXXX,联系电话: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借款纠纷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答辩人彭某木对原告高某英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系情侣关系,而不仅仅是朋友关系。

二、原告起诉答辩人向其借款14000元不属实,实际借款金额为11000元。

具体理由:答辩人仅仅向原告借款11000元,虽然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14000元,但是真实的借款金额为11000元,另外3000元不是借贷,系原告到答辩人家里吵闹,答辩人家里有客人,答辩人碍于情面,怕影响不好,答辩人就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的14000元借条。

三、答辩人与原告系情侣关系,答辩人与原告在一起时,答辩人为原告购买了一套衣服,金额为2000元,原告必须退还给答辩人。

四、原告主张答辩人向其借款14000元,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是否有在场人等。

五、本案诉讼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